王某盗窃案 证明标准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国矿业大学2003级本科

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9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雷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证据的证明标准及罪名的认定问题。
本案的处理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将网友骗至香山公园游玩,用事先准备的安眠药放在一瓶鲜橙多饮料内,并让被害人饮用,之后又将被害人带到西单一个肯德基店内,趁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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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924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丹。
被告人:王某,女,1983年5月5日出生,辽宁省康平县人,汉族,中国矿业大学2003级本科学生。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7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笑春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雷;人民审判员:韩玉魁巩煜龙
6.审结时间:20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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