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

北京市海淀区川味府餐厅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0161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6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志勇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起诉公安机关不服其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以下主要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被告万寿寺派出所对第三人孙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进行分析,以此探讨自由心证在行政诉讼中运用的程度和范围,以期达到对行政诉讼中法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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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0033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0161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郝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无具体工作单位,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彭剑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海滨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孙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川味府餐厅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52年出生,汉族,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民鹏;人民陪审员:韩玉魁闫洪。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审判员:乔军;代理审判员:赵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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