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瑞士菲尔梅特股份有限公司等倒签提单案
案由:
倒卖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1994)厦海法商初字第0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海燕 单位:
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完全装船后签发,而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按照正常情况,货物实际装船日期应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相一致。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如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可能影响结汇。本案的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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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1994)厦海法商初字第074号。
2.案由:倒签提单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厦门象屿保税区大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中国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万林中国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士菲尔梅特股份有限公司(FERMETA..G.,SWITZERLAND)。
委托代理人:金玉来中国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耳其德尼斯西里克联运股份有限公司(TRANSMAR DENIZCILIK A.S.,TURKEY)。
委托代理人:李海中国深圳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福金;审判员:张希舟;代理审判员:田兴玉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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