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拐卖妇女案
案由:
倒卖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周宁县法律援助中心

福建宁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刑终字第2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游东华 单位:
本案合议庭在对行为人孙某的定罪量刑方面意见是完全一致的,大家一致认为,行为人孙某以打工为名,将4名妇女从四川越西县拐骗至周宁县咸村镇并予以出卖,且赃款均由其所得。其主观上具有出卖被拐卖的妇女的目的,客观上已实施了采用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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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02)周刑初字第5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宁刑终字第245号
2.案由:拐卖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孙福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1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周敦贞,周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福建省周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1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叶守忠福建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兰祖云,审判员汤金玉何祥贵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晓武;审判员茹建生甘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9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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