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肖某1拐卖妇女案 追诉时效
案由:
倒卖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4)金堂刑初字第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和追诉时效等问题。
1.关于对肖某、肖某1行为定罪、量刑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刑法溯及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是否能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能够适用,新的刑事法...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4)金堂刑初字第185号。
2.案由:拐卖妇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艳玫。
被告人:肖某,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4年8月17日因本案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9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乾敏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1,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金堂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2004年9月3日因本案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9月23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学勤;审判员:欧大兴;代理审判员:艾筱姑
6.审结时间:2004年11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