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张某、郑某倒卖文物案 倒卖文物罪;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以牟利为目的
案由:
倒卖文物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1)文刑初字第132号
审理法官:

朱萍

侯黎明

张春辉

代理律师:

刘彬

法官解说
倒卖文物罪法院的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此类案件对于国家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研究及传承均具有较大的破坏作用,依法惩处此类犯罪亦及其重要。
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11)文刑初字第132号
2、案由:倒卖文物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里。
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因本案于2011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彬,系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59年7月2日出生,山东省无棣县人,汉族,六年文化,无业,住辽阳市太子河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因本案于2011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因本案于201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4、 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