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被控挪用公款宣告无罪案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辽阳市文圣区合作饮食总店

辽阳市文圣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1997)文刑初字第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成一 单位: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屈某动用公款虽经领导同意,但并未用于购房,而是挪作私用,因此应认定屈某有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屈某动用公款是经主管局长批准的,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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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1997)文刑初字第75号。
2.案由:屈某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伟、刘俊伏。
被告人:屈某,男,194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原辽阳市文圣区合作饮食总店副经理。1996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义辽阳市文圣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成一;人民陪审员:陈鸿馨巴丹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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