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与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11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9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稚侠 单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确权裁判文书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并据此要求对该标的物停止执行,应如何处理?
1.《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1383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1143号。
2.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招商局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干诺道中152-155号招商局大厦12字楼。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聪颖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郝庄正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全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智瑜;代理审判员:刘丽杰汪卉。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稚侠;审判员:范清;代理审判员:金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