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坤展利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7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7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稚侠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中争议焦点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的问题。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买受人在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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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1181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坤展利都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展利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世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雷爱民、邹峰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福寿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赵瑛峰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军;代理审判员:赵银豪;人民陪审员:贾晓东。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稚侠;审判员:范清;代理审判员:金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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