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骆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商位使用权 转让协议 租赁合同 债权债务概括让与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执异终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建勋

谢静华

沈伟

代理律师:

叶智兴

陈强

法官解说
专业市场中商位转让属于常见行为,因此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其中关于商位使用权以及其转让协议的性质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在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中,关于案外人叶某对讼争商位不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这一问题,一、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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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执异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执异终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叶某。
委托代理人:叶智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强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骆某、杜某、杨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益;平审判员:郭松巍马美华。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勋;代理审判员:谢静华、沈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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