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金华工贸总公司、核工业华东269金华乳胶制品厂诉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核工业金华工贸总公司

核工业华东地质勘探局269大队

核工业华东269金华乳胶制品厂

海南师范学院

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1)经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旭东 单位:
1.本案纠纷涉及一个情势变更原则适用问题。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究其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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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1)经初字第1号。
2.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核工业金华工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祁某,核工业金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汪某,核工业华东地质勘探局269大队宣传部长。
原告:核工业华东269金华乳胶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蔡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金某,核工业华东269金华乳胶制品厂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张某,海南师范学院教师。
被告: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周某,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茂金;审判员:姜建新;代理审判员:郭松巍
6.审结时间:199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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