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诉金华市科技咨询中心经营部、郑某租赁合同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金华市科技咨询中心经营部

金华市罐头食品厂

金华市科技咨询中心经营部

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

金华市科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2)经上字第1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3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丁铧 单位:
由谁承担责任是解决本案的焦点。本案合同的承租人是经营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中心与郑某解除了承包合同,并对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落实,但对租赁合同事宜未作结论。承包合同未依法解除,仍然有效,租赁企业仍由郑某掌管经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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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2)金婺法经字第106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2)经上字第185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金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法定代表人:方某,金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曹兆明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金学锋金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郑某,男,45岁,汉族,金华市人,农民,原金华市科技咨询中心经营部承包人。住金华市。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男,33岁,金华市罐头食品厂职工,住江南新区。
被告(上诉人):金华市科技咨询中心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黄某,金华市科技咨询中心经营部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徐宏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祝某,男,57岁,金华市科技干部,住金华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志坚;审判员:胡金钱;代理审判员:沈松柳。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铧;审判员:姜建新;代理审判员:宋耿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3月23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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