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诚义棉纺织厂诉南京东方漂染总厂销售公司购销合同案
案由:
合同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诚义县人民法院(1994)诚经初字第5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智慧 单位:
本案由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并裁定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退回原审期间,原告诚义棉纺织厂向原审法院申请撤诉。但同时,南京东方漂染总厂销售公司即向本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追究被告诚义棉纺织厂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审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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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浙江省诚义县人民法院(1994)诚经初字第57号;诚义县人民法院(1994)诚经初字第57—2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法经终字第200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法经终字第52号。
再审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法经监字第1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法经再终字第1号。
2.案由:购销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浙江省诚义棉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余永全浙江省金华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某,浙江省诚义棉纺织厂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二审):宋建华浙江省金华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省南京东方漂染总厂销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剑飞南京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南京东方漂染总厂销售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诚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汝浩;人民陪审员:夏建康吴祖亮。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建新;审判员:陈智慧;代理审判员:范锡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14日。
二审及再审裁定时间:199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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