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 违约金;合同效力;违约金调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5号
审理法官:

程瑛

陈前香

杨东清

代理律师:

许炜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条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是否包含违约金条款,司法实践中存有有争议。目前,大多数观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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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45号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创和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炜,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宣城城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瑛;代理审判员:陈前香、杨东清。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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