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保险合同 生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滨中民一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韩现文

孙兴春

王琳

代理律师:

梁富智

梁富智

法官解说
按照合同法一般原理,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附条件或附期限的除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如未特别协商,保险合同应自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时生效。但实践中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均采用零时生效制,也即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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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无棣县人民法院(2011)棣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滨中民一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振国,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3,男,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2,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4,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富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中心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某,该公司职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孙某,男,该中心职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男,该中心职工。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
负责人高波,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2,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立功 审判员:李小艳、陈建华。
二审法院: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现文;审判员:孙兴春、代理审判员:王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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