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行诉康达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浙法经上字1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旭东 单位:
1.本案在实体处理上对被告康达公司是否承担清偿全部债务责任曾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达公司承担经销部注册资金3万元限额内之清偿责任。其理由是,经销部开办时,其注册资金有3万元,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有全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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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中法(1992)经初字第0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浙法经上字124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禹三春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金华市建设工程开发公司(原称金华市建设投资咨询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禹三春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金华市康达经营公司(原称金华市技术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继哲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曲华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子耕浙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旭东;审判员:钭银福季金月。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有根;代理审判员:陈其荣汪功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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