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齐化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执行异议;特殊动产;火油罐车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2)昂民初字第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宏彬

杨光

郭来生

法官解说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火车油罐槽车是否属于特殊动产,是否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这就涉及到如何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动产进行解释,解释不同,案件的结果就会截然相反。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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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2)昂民初字第9号判决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洒某,无职业。
被告:哈尔滨亿达电缆桥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齐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2,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宏彬;代理审判员:杨光、郭来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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