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新华自行车经营服务部诉西铁分局西安西站等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光 单位:
货物运输合同是规定托运人、收货人与承运人运输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必须依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案运输合同标明的到站是西安西站,而实际交付人却是102专用线,专用线交付是否违反合同约定,这是处理本案的焦点。近年来,随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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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6号。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错交付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新华自行车经营服务部(简称新华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某1,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西琴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铁路分局西安西站(简称西站)。
法定代表人:章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该站干部。
被告:陕西省供销储运公司102号专用线(简称102专用线)。
法定代表人:雷某,102专用线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某,102专用线干部。
第三人:西安市金花自行车销售公司(简称金花公司)。
法院代理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玲西安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冶;代理审判员:职长庚杨光
6.审结时间:199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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