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徐州铁路分局等国家铁路与专用铁路直通货物运输短少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沛县庄镇竹木器厂

徐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徐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公司政策法律处

公司政策法律处

文书字号: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济铁中经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禔 单位:
1.正确认定被告大屯煤电公司的责任
本案货物短少的直接原因是村民哄抢造成,抢劫是一种极为恶劣的刑事犯罪,但它并不是确定本案大屯煤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但也并不能因此认为货物短少是刑事犯罪造成,故而货主必须等待刑事案结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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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徐州铁路运输法院(1994)徐铁法经初字第8号。
二审调解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济铁中经终字第15号。
2.案由:国家铁路与专用铁路直通货物运输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江苏沛县庄镇竹木器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守新徐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占魁徐州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徐州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该分局货运组织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分局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大屯煤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宏年,该公司政策法律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阳,该公司政策法律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建明;代理审判员:吕兴强李瑞超。
二审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宏;代理审判员:王玉法毕刘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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