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运输索赔纠纷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徐州铁路分局徐州生活管理段财务室

徐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萧县黄口镇东方红中学

徐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砀山县文庄乡薛楼村

安徽省砀山县文庄乡张土楼村

安徽省砀山县文庄乡张土楼村

安徽省萧县马井共严集乡孟楼村

安徽省砀山县赵楼乡房寨村

文书字号: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1990)经字第1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铁经 单位:
本案是一起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经济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其它经济合同”范畴,应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商定代办运输葡萄时对如何提货、运杂费如何结算,没有按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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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徐州铁路运输法院(1990)经字第152号。
2.案由:代办运输索赔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州铁路分局徐州生活管理段新沂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1,徐州铁路分局徐州生活管理段财务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曹兴邦徐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33岁,安徽省萧县黄口镇东方红中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徐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男,53岁,安徽省砀山县农民。
被告:杜某,男,28岁,安徽省砀山县农民。
被告:杜某1,男,25岁,安徽省砀山县农民。
被告:余某,男,33岁,安徽省萧县农民。
被告:郗某,男,41岁,安徽省砀山县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兴强;审判员:陈和平;代理审判员:吉东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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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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