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上海铁路分局北郊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沪铁中经终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巍 单位:
本案是因铁路运输途中发生行车事故货物受损引起的赔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至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还规定: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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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法院(1997)沪铁经初字第5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沪铁中经终字第85号。
2.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50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杨士敏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东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铁路分局北郊站。
代表人:陈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乔增南,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盛某,该站值班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张惠娣。
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昭铨;审判员:陈巍;代理审判员:陈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6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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