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红旗木材经销处诉石家庄铁路分局衡水站等铁路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案 合同变更、重大过失、超额保价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8)石铁经初字第1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康占伟 单位:
本案较其他运输合同纠纷有三大特殊、典型之处:
首先,该运输合同的变更是由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伪造变更申请手续等犯罪行为所致。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时,经双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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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8)石铁经初字第17号。
2.案由:铁路运输合同货物灭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衡水市红旗木材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世英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衡水站。
代表人:王某1,站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该站货场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郗某,该站安全室值班员。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3,该分局货运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分局货运分处监察员。
被告: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4,该分局法律中心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分局三间房站货运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占伟;审判员:秦光伟;代理审判员:宋军
6.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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