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秦皇岛市。
诉讼代理人:崔香芝,任丘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
法定代表人:万某,段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段运输科货运组织员。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建伟。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1995年4月原告由黑龙江省嫩江县购买豆饼1500件,委托他人由嫩江站发正定站零担6批,该货分别于4月23日、26日到达正定站。原告于1995年5月4日到正定站提货,发现货物露天散放在货场的一个低洼处,已全部被雨淋湿,其中底层因水泡已严重发霉变质,致使全部货物都程度不同地遭受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余元。请求法院判令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予以赔偿。
2.被告辩称: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认为李某起诉事实基本属实,但对赔偿数额有疑议。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损失鉴定。
(三)事实和证据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原告李某1995年4月16日、17日委托谷某等人由嫩江站发正定站零担6批,货物品名均为豆饼,每批250件,重1.8万公斤,每批保价1.2万元,总保价额7.2万元,货物实际价值17万元,属不足额保价。货票号分别为:26451、26452、26453、26510、26511、26512。上述货物均用麻袋包装,收货人均为石家庄红星饲料试验厂;用两辆棚车装运,正定站分别于1995年4月23日、4月26日卸车。两车货均卸在水泥平面货位上,无苫盖篷布。李某于5月4日到正定站领取货物时,发现货物全部被雨淋湿,货物底部因水泡已发霉变质。5月5日,正定站编制货运事故查复书,确认货物湿损,具体损失待鉴定。因双方达不成协议,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赔偿损失8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对货物损失进行现场估价,原、被告均认为货物损失在6万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谷某、谷某1、张某、张某1、张某2受李某委托发运豆饼的书证。
2.第2XXX1、2XXX2、2XXX3、2XXX0、2XXX1、2XXX2号货物运单。
3.正定站关于此批货物的货运事故查复书。
4.庭审笔录。
(四)判案理由
1.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未尽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所属的正定站是铁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在货物交付之前有保管的义务。正定站在组织卸货时,违反《铁路装卸作业技术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将豆饼卸在平面货位上,又无苫盖篷布,致使豆饼被雨淋湿,部分变质。对此,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8万元,缺乏依据。因保管不善,货位底部已全部变质,中、上部也有部分变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原告自己估计损失在8万元以上,缺乏依据。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对豆饼进行技术鉴定以确定损失价值,且双方当事人对损失程度达成共识为6万元左右,故以此数额为依据,判决被告赔偿。
(五)定案结论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对原告两车豆饼被雨淋湿,造成部分变质,具不作为的重大过失,故应按豆饼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赔偿原告李某货物损失4.99万元,于1995年6月9日前一次付清。
2.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负担。
(六)解说
1.明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确定赔偿与否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照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本案原告的货物全部实际价值在17万元以上,但原告对该批货物保价额为7.2万元,属不足额保价,如果按正常赔偿,该批货物无论损失多大,都不超过保价额,甚至要低于豆饼的实际损失。如果被告属重大过失,则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货物损坏的实际价值赔偿。因此,确认被告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本案的关键。
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重大过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铁路装卸作业技术管理规则》明确规定,怕湿货物应卸在仓库,仓库货位不足时,应卸在高于地面的货位上,并应苫盖篷布。正定站明知本地区已进入雨季,仍违反《铁路装卸作业技术管理规则》规定将货物卸在平面货位上而不苫盖篷布,是明知故犯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
2.在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有可能继续扩大的情况下,实事求是地尽快解决纠纷是明智之举。
在确认铁路运输企业重大过失后,如何认定豆饼的实际损失,原、被告双方各执己见。双方起初同意法院聘请专业部门对豆饼的损失进行鉴定,但专业技术人员到场后发现需要人工分拣方能做出鉴定结论。如此须耗费更多时日,很可能使豆饼的损失继续扩大。为减少损失,法院适时征得双方当事人对豆饼不再鉴定的一致意见后,根据货物现状,由双方当事人对豆饼损失进行了估价,实事求是地主持了现场调解,双方互谅互让,当时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平息了讼争。
(李建伟 刘志英)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民事审判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46 - 14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