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1995)石铁经初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建伟 单位:
1.明确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确定赔偿与否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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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秦皇岛市。
诉讼代理人:崔香芝任丘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铁路分局保定车务段。
法定代表人:万某,段长。
诉讼代理人:黄某,该段运输科货运组织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建伟
6.审结时间:199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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