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分局金华电务段诉张某铁路通信设备损害赔偿案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段安全调度室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经终字第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2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东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铁路通信设备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与铁路相邻的公路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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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杭州铁路运输法院(1994)经初字第83号。
二审裁定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经终字第87号。
2.案由:铁路通信设备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铁路分局金华电务段。
法定代表人:林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段安全调度室工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50岁,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个体运输专业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东生;代理审判员:张庆惠赖静宜。
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昭铨;审判员:丁德宏;代理审判员:刘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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