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某诉杭州铁路分局诸暨车务段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诸暨金鑫天然花岗石厂

诸暨市草塔镇法律服务所

诸暨市金鑫天然花岗石厂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沪铁中经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昭铨 单位:
这是一起铁路运输企业应托运人要求在货物承运后、发送前因解除运输合同而引起的货物赔偿纠纷。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1.本案中取消托运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铁路货物运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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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杭州铁路运输法院(1996)杭铁经初字第8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7)沪铁中经终字第5号。
2.案由: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楼某,女,37岁,汉族,浙江省诸暨金鑫天然花岗石厂副厂长,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某,诸暨市草塔镇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郭某,诸暨市金鑫天然花岗石厂厂长。
被告:杭州铁路分局诸暨车务段。
代表人(一审):郑某,段长。
代表人(二审):于某,段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余某,该段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段主任干事。
被告:成都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万某,该局法律顾问室顾问。
第三人(上诉人):成都铁路分局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潘某,该公司技术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沛然;审判员:丁惠强赖静宜。
二审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时平;审判员:张爱莉;代理审判员:朱宇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30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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