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不服河源市公证处房屋抵押公证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源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源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河源市法律援助处

河源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个人信贷中心

源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河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健生 单位: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证明行为的可诉性、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期限及公证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决理由问题。
1.证明行为虽然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不直接创设权利义务,是一种观念上的表示,因而属于准行政行为。证明是将客观存在的情况向第三者进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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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06)源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河行终字第18号。
2.案由:不服房屋抵押公证。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程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
委托代理人(一审):欧某,女,源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源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上诉人):河源市公证处。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某,该处公证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陈伟健,河源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肖伟华河源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发展银行河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陶某,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某,个人信贷中心副经理。
第三人:三维(东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源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东省东源友谊公司。
第三人:东源县城建综合开发总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新良;审判员:李永东、陈荣辉。
二审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健生;审判员:李伟亮、周海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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