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诉连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河行终字第6号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海辉 单位: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行政赔偿案,是一起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公民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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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2005)连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河行终字第6号。
2.案由: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翟某,男,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
被告(被上诉人):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该局法制股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黎春华广东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河清;审判员:赖东娣、吴志英。
二审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建生;审判员:周海辉、李伟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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