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代位求偿的适用条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

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

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

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

南通公司

如东公司

南通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20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7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秦昌东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缔约过失的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仅仅列举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情形,但对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并未规定,这使得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到底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产生争议。
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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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通中民二终字第02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女,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濮天霞,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1,男,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濮天霞,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徐某2,男,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濮天霞,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被上诉人):戴某,女,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濮天霞,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莘园路。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女,汉族,南通公司职员,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以下简称如东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
负责人:徐某3,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女,汉族,如东公司职员,住如东县。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女,汉族,南通公司职员,住南通市崇川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周瑞兰。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锦平;代理审判员:杨谦秦昌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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