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站劳动合同案 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站

供热站

江苏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民一终字第1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3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燕红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内退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不符合规定的内退协议是否有效?我国在进入市场经济模式后,随着所有制结构和企业改革的深化,我们国家的许多企业随之发生了许多变化,各个企业也有着其自身的特殊情况。然而,由于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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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3)港民一初字第74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民一终字第124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站职工。住南通市。
被告(上诉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热站(以下简称供热站),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5号。
法定代表人:庄某,供热站主任。
诉讼代理人:丛均尧江苏南通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杨红。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海浪;代理审判员:吴风陆燕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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