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压萍诉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6)武侯民初字第252号
-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王压萍
- 被告: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6-04-12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解除王压萍与名人公司于2005年11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2005—77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名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压萍返还购房款72 452元。
3.驳回王压萍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名人公司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