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受贿案 受贿罪 不正当利益 坦白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终字第69号
审理法官:

曾箭

刘刚

唐强

代理律师:

沈大超

黄文静

法官解说
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上诉的主要理由在于为请托人蒋某办理的事项一是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二是请托事项是正当利益,而非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斡旋受贿罪的要件一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职位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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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4)隆昌刑初字第89号
二审: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内刑终字第69号
2. 案由:受贿
3. 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隆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1
辩护人沈大超,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文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林;人民陪审员:王好美、杨云莉
二审审判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箭;代理审判员:刘刚唐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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