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许某盗窃案 盗窃罪;累犯;量刑;刑法修正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哈中刑终字第00111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本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可否认定为累犯,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某的盗窃行为量刑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2008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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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哈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哈市刑初字第347号。
二审判决书: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哈中刑终字第00111号。
2、案由:张某、许某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哈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曾用名许浩,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于新疆巴里坤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巴里坤县大河镇。2011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袁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回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1 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哈密市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密市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马睿
二审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养文;审判员:张军刘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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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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