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商品;定罪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刑二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张平

李明涛

蔚永慧

代理律师:

张天英

法官解说
本案中,李某以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为由提出上诉,可见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从朱某、李某、陈某三人的行为上看,三人基于一个非法牟利的目的,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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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2)加刑初字第65号。
二审裁定书: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刑二终字第12号。
2、案由:非法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朱某,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陈某,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
辩护人:张天英,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延成;审判员:刘荃,梁国文。
二审法院: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平;审判员:李明涛,蔚永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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