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不服丹东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及扣押财产案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本溪市自来水实业开发公司

本溪市自来水实业开发公司

本溪市致远律师事务所

本溪市律师事务所

本溪市致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1994)行初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付金 单位:
在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对因收审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这起收审行政案件的审理就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公安机关对原告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法院应否中止行政诉讼。关于这个问题,199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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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1994)行初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收容审查、扣押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32岁,汉族,原籍本溪市,现住平山区,系本溪市自来水实业开发公司业务副经理。
原告:高某,男,32岁,汉族,原籍沈阳市,现住平山区,系本溪市自来水实业开发公司业务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景林常丽敏本溪市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溪市自来水实业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儒本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柴某、李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金;审判员:刘庆文;代理审判员:刘刚
6.审结时间:1995年1月29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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