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扣押上海五洲邮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环球公主” 职工在职期间取得的受赠股份离职后应依约退还公司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

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

新澳能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威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扣押船舶是海事请求保全最主要、最典型的措施,扣船案件在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本案是广州海事法院近年来所遇到的诉前扣押船舶案件中比较复杂的典型案例。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处于光船租赁状态下的被扣押船舶能否依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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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诉前申请扣押船舶。
3.诉讼双方
申请人: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东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璐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五洲邮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大名路。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龙杰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害关系人:上海万邦邮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利害关系人:北海新奥海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四川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功辽宁鸣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新澳能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总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金如;代理审判员:徐瑛平阳丹柯
6.审结时间:20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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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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