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资储运重庆公司不服简阳市公安局扣押财产案
案由:
申请扣押船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1997)简行初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德英 单位:
1.被告扣押原告财产的行为不属刑事侦查措施,而是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侦破的需要固然有权扣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及收缴赃款、赃物等,但在本案中,被告扣押原告财产的行为,却完全不具备刑事侦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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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1997)简行初字第30号。
2.案由:不服扣押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物资储运重庆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田重庆市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公司干部。
被告:简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建刚内江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昌健;审判员:陈仁君杨文莉
6.审结时间:19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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