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樊某分割共有财产案
案由:
共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简阳市城关粮站

四川省简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简阳市城关粮站

四川省简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简阳市建筑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1994)简民再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鸣梅 单位:
本案是一宗较为复杂的分割共有财产案,涉及继承、析产两种法律关系。再审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处理是成功的。
1.正确把握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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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判决书字号
一审调解书: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1993)简民初字第00122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1994)简民再字第02号。
2.案由:分割共有财产。
3.诉讼双方
原审原告(被申诉人):李某,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四川省简阳市职工,住四川省简阳市。
诉讼代理人:江文辉四川省简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被申诉人):李某1,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四川省简阳市城关粮站职工,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原告李某之妹。
诉讼代理人:江文辉四川省简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樊某,女,1925年元月26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二原告之母亲。
原审案外人(再审第三人、申诉人):钟某,男,1925年2月24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四川省简阳市建筑公司退休工人,住四川省简阳市。系被告樊某之丈夫。
诉讼代理人:贺代奇,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后撤县设市,更名为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严文初。
再审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鄢家水;审判员:曾志玉;代理审判员:汪秀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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