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程某1等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代理律所:

隆昌县周兴乡卫生院

四川省隆昌县法律顾问处

四川省隆昌县飞泉乡小学校

四川省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隆昌县周兴乡卫生院

文书字号:
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3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亚林 单位: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继承人程某3的自书遗嘱,区、乡、村干部解决当事人家庭纠纷所作记录以及周某所写遗嘱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1.被告周某所书遗嘱部分内容违法,该遗嘱由于无程某3的签名,不能认为是周某与程某3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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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原审一审):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1990)隆法民字第101号。
二审裁定书(原审二审):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民上字第184号。
一审判决书(重审一审):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1991)隆法民重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重审二审):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340号。
2.案由: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重审二审被上诉人):程某,女,42岁,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隆昌县周兴乡卫生院工作,住四川省隆昌县XX乡XX街X号,系被告周某之女。
诉讼代理人(原审、重审):钟国阳,四川省隆昌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重审二审上诉人):程某1,男46岁,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教师,住四川省隆昌县XX镇XX小学。
诉讼代理人(原审一审、重审一审):杨某,四川省隆昌县飞泉乡小学校教师,系被告程某1之妻。
诉讼代理人(重审二审):田素华四川省内江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审二审上诉人):周某,女,71岁,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退休医生,住四川省隆昌县XX乡XX街XX号,系被告人程某1之母。
诉讼代理人(重审一审):程某2,四川省隆昌县周兴乡卫生院职工,系被告人周某之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余发和。
二审审判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化;审判员:张瑞清;代理审判员:谢祥华。
重审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昌图;审判员:彭传焕;代理审判员:杨世军。
重审二审审判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榕宗;代理审判员:吴小红刘祖德
6.审结时间
原审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8月2日。
原审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7月16日(已依法延长审限)。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0月4日(已依法延长审限)。
重审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8日(已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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