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县云顶镇王家湾石英砂厂不服隆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廖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行政行为;行政程序;送达;民事程序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

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3)隆昌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蒋春燕

张德高

谢道飞

法官解说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为:被告方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门诊部于2012年3月5日向原告邮寄廖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文件资料,王某之父于3月7日代为签收。因王某之父与王某系同住成年家属,其签收应具有转达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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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3)隆昌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2.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隆昌县云顶镇王家湾石英砂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隆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锦林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廖某。
委托代理人:韩仁智,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春燕;审判员:张德高、谢道飞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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