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东信用合作社诉阳某等借款合同案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

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常经终字第1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德安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阳某与信用社抵押借款行为是否有效,二是业务部工作人员刘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活动给信用社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对第一个问题虽然一、二审法院的认定截然相反,但稍加分析,较易得出结论。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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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5)武经初字第23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常经终字第140号。
2.案由:借款抵押、确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城东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姚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汉清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某,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阳某,男,1964年出生,住常德市。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业务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劲松;审判员:伍华明;代理审判员:秦晓东。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子华;审判员:王国丽;代理审判员:朱传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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