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信托投资公司诉杨某质押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7)武经初字第7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执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
1.质押是否有效
被告人杨某将15万元存款单与鼎城城市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后,又以该存款单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质押合同。杨某将一物两押的行为,对鼎城城市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都进行了欺骗。但从...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7)武经初字第720号。
2.案由:质押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湖南省常德市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方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某,该公司干部。
被告:杨某,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常德市武陵德天工贸公司经理。
第三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董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谦湖南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晓东;审判员:谢闻;代理审判员:毛兴惠
6.审结时间:1998年1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