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侵犯通信自由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刑初字第6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华瑜 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在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私财产的含义及其种类所作界定中,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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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刑初字第653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静。
被告人:金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6年11月14日被抓获,200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越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辩护人:林杰兵、杨剑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常某,男,1985年7月4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汉族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石某,曾用名:石某1、石某2,女,1986年2月6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韩某,曾用名:韩某1,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侯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辩护人:刘华聪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曾用名:高某1,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满族,小学文化,无业。
被告人:梁某,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河北省平泉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上述八被告人因本案于200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某,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宏达网苑经理。
辩护人:孙志君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82年3月5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春市宏达网苑后勤主管。
上述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06年7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华瑜;审判员:张国辉谭敏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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