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因错误执行申请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错误执行的司法赔偿
法官解说
本案属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被依法确认法院的违法司法行为是:将杜某使用的房管公房使用权过户;查封杜某使用的房管公房及其财产。在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其致害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是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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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8)伍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
2.案由:错误执行国家赔偿。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杜某,男,1954年生,汉族,湖北省宜昌人,住宜昌市西陵区。
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理赔小组)组成人员:闰刚、谭必荣、赵秀祥。
赔偿委员会: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成员:李兰芳、汪本雄、黄德文、阮思军、廖朝平、余焕春、曾瑞忠。
6.审结时间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时间:2008年6月12日。
赔偿委员会决定时间:200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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