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佳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送达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仲裁裁决应当不予执行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是否违反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而是否仲裁的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20号楼408室”是通过互联网查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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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异议阶段执行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执异字第1864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阶段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执复字第10号执行裁定书。
2.案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3.诉讼双方
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东方佳创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某,公司法律部主任。
申请执行人(复议申请人):广州圆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公司总经理。
4.审级:执行复议。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异议审查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佥世超;代理审判员:张天柱、薛圣海。
复议审查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卫明;代理审判员:齐立新、吕雪飞。
6.审结时间
异议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复议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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