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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公检法司“一条龙”实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例,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确立并施行该项制度提供了宝贵实践样本,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了平等发展的机会,充分体现了积极关爱、特殊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具有较强...
(一)首部
(二)案件审理情况 2011年10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要求,受理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受人纠集,与他人各持钢管共同殴打多人,分别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轻微伤,触犯寻衅滋事罪。鉴于陆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能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宣告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陆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三)判案情况 2011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与他人结伙并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陆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陆某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作出如下判决: 陆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四)封存工作情况 2011年10月25日,陆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出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书面申请。陆某自述其自小在单亲家庭长大,母亲2007年罹患癌症,其后一直接受治疗,家庭陷入困境。陆某技校毕业后被某公司录用,收入稳定,现有工作是家中唯一经济来源,一旦用人单位知悉其犯罪前科,将面临失业的危险,恳请法院准予封存犯罪记录,给予其本人和家庭一个重生的希望。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于2011年10月9日共同签署的《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浦东法院受理了陆某的封存申请,对其是否符合封存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浦东法院少年庭具体负责陆某的封存申请及其随附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少年庭立即与奉贤区奉城镇司法所取得联系,初步核实陆某工作、生活、家庭情况及缓刑考察期间表现。2011年10月27日,少年庭法官专程赶赴陆某户籍所在地,进一步走访核实情况,并就开展刑事记录封存具体事宜与奉贤区公、检、法司等单位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成立了由少年庭法官、派出所民警、矫正社工等人员组成的专门帮教小组,落实对陆某的后续跟踪帮教。 经审,陆某自小父母离异,长期随母生活,母亲身患重大疾病,家庭情况较为特殊。陆某原为技校学生,现已被上海某公司录用,工作表现良好,收入稳定,因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缓刑考验期间能遵纪守法、真诚悔改。 浦东法院认真审查后,认为陆某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决定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于2011年11月2日向其宣布了封存决定,同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城镇派出所、奉贤区奉城镇司法所、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分别发出《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犯罪记录档案的专门建档、管理及保密工作。司法所特别注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履行保密义务,防止犯罪信息的不当泄露。法院、检察院认真做好涉案犯罪记录材料的封存保密工作,严格限制查询范围,确保封存的实际效果。如陆某重新就业,公安机关将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确保其顺利就业。 2012年3月6日,浦东法院少年庭法官再次来到陆某家中进行跟踪回访,并走访了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与陆某本人、其母以及社工访谈交流,深入了解陆某在社区矫正、工作及家庭生活的情况。陆某及其母亲对法院封存刑事记录的做法深表感激,陆某表示由于封存及时,他的工作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其不仅珍惜自己得来不易的工作,更学会了照顾重病的母亲,成了家里的顶梁柱。
(五)解说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公检法司“一条龙”实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案例,为《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确立并施行该项制度提供了宝贵实践样本,为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了平等发展的机会,充分体现了积极关爱、特殊保护的少年司法理念,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实践参考价值。 1.彰显人权保障理念,封存个案社会效果显著 受益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案行为人陆某没有失去现有的工作,顺利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案件效果良好,也为法院继续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在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成为刑诉法修改的热议话题,本案作为犯罪记录封存典型案例,受到多家媒体集中报道。为配合刑诉法(草案)说明,《人民法院报》特别在第三版“要闻”,以《春色几许,花落花又开——上海浦东法院联手公检司让未成年犯走出前科“阴霾”》为题刊登浦东法院做法;《新民晚报》以《浦东新区法院与奉贤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联手推行“刑事记录封存”制度——为走错路的孩子打开“另一扇门”》为题,详细报道了浦东法院开展刑事记录封存的典型个案,全国人大代表金长荣专题点评,充分肯定本院做法“难能可贵”,探索出“一条公检法司联动响应、让曾经失足的少年顺利回归社会的阳光之路”,为落实及完善刑诉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了实践的基础和宝贵的经验”;《上海法治报》、《浦东时报》亦对浦东法院该项工作进行专题报道,社会反响强烈。 2.公检法司联动响应,积极开展犯罪记录封存探索实践 长期以来,受前科制度牵绊,罪错未成年人被贴上“犯罪人标签”,背负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复归社会之路“隐性壁垒”重重,这些都不利于其彻底悔过自新与再社会化。2010年9月,浦东法院少年庭成立后,在涉少刑事案件审理中也发现了未成年人因为犯罪而失学、因为前科而导致就业难的问题。为了给这些曾经犯错的孩子创造平等就业、就学的机会,鼓励他们改过自新、自食其力,少年庭萌生了开展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想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轻罪未成年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后,浦东法院迅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探索实践。2011年5月,少年庭尝试与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奉贤区公安分局钱桥派出所签订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工作的协议》并着手试点。在此基础上,2011年10月9日,浦东法院联合奉贤区公安分局、检察院、司法局共同签署了《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封存办法》),从封存条件、程序、方法、工作模式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奉贤地区率先展开试点实践,这比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该项制度早了半年多。 根据《封存办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条件包括三项:(1)年龄条件: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罪质条件:对被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作出封存,未限定犯罪性质及所涉罪名,同时对被封存的记录作出适度扩展,还包括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及被公安机关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即涵盖了所有的“刑事记录”;(3)实质要件:确有悔改表现,且在近期有明确的、可能实现的复学、升学、就业目标。 为了便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际操作与规范实施,《封存办法》对于封存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具体包括“提出申请——初审受理——调查审核——作出决定——通知相关单位”五项流程。首先,由罪错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要求对其刑事记录封存的书面申请。其次,由接收封存申请的司法机关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封存条件,不符合的予以退回,符合的予以受理,对基本符合的可暂予受理。再次,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封存的实质要件、悔改表现及相关证明凭证是否真实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又次,区分情况决定是否封存,对于符合封存条件的,由受理机关作出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决定,向罪错未成年人本人告知封存决定,正式启动封存程序;对于基本符合条件但还需进一步考察的对象,作出刑事记录暂缓封存决定,设立考察期,准予其在符合条件后再行提出申请;对于不符合封存条件或考察后仍不完全符合封存条件的,作出不予封存决定,并说明理由。最后,对于启动封存程序的案件,向相关司法机关分别发出《刑事记录封存通知书》,由各机关分工负责刑事记录的建档保管、封存保密等工作,严格限制对外查询,公安机关将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此外,该办法还就终止程序作出规定:公安派出所一旦发现罪错未成年人有漏罪或重新犯罪、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等情形的,可自行终止封存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院、法院。 在封存工作开展中,各司法部门采取各司其职、分工封存:公安分局负责不作犯罪处理,但有违法行为的案件;检察院负责不起诉的有罪错的案件;法院负责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宣告缓刑以及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司法局负责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各司法部门(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及户籍管理部门、检察院未检科、法院少年庭)分别为罪错未成年人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严格保密,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对外公开其刑事记录。为了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各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工作联系,定期沟通反馈封存工作进展,每个封存案例专门设立跟踪帮教小组,持续跟踪、深入了解受益罪错未成年人情况,有力推动了该项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3.封存做法可资借鉴,为刑诉法细化实施提供参考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条文对于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封存主体、查询限制、保密义务等五个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其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不强,尚待配套规则进一步加以明确。浦东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的实践做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在实施程序和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同时,不同于各地实践中广泛吸纳教育、社会保障部门等众多机关参与的做法,浦东法院将封存机关严格限定于公检法司四家办案机关,更有利于达到有效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信息不当扩散的效果,因此,也更符合刑诉法确立该项制度的立法原意。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联合上海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研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浦东法院开展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做法对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建议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1)积极扩张封存范围,最大限度惠及罪错未成年人。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此,浦东法院在封存试点实践时,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犯罪记录”均作了扩张性解释,采取“刑事记录”概念涵盖所有被法院判处刑罚(含判处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及被公安机关不作犯罪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做法,使该项制度能惠及更多的罪错未成年人,符合该项制度的设立初衷。 (2)严格限定封存主体,切实规范封存方式。犯罪记录“封存”效果在于“秘而不宣”,参与部门过多可能造成制度运行过程中犯罪信息“扩散”的悖论。比如:将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告知学校、用人单位的做法,难免使罪错未成年人教育权、就业权受到影响。笔者认为,公检法司参与封存相对合适,一则犯罪信息系上述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产生,开展封存属于职责范围内;二则公安部门作为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证明的法定机关,其作为封存主体可以保障制度实施效果。浦东法院试点开展公检法司“一条龙”犯罪记录封存的做法,由四机关对口负责案件封存,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相关材料进行专门登记、建档保管、严格保密的做法仍参照实施。 (3)细化完善封存程序,有效防范信息泄露。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依职权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无须申请、审核等程序,但对于具体的封存程序尚无明确规定,预留给司法实践较大的灵活探索空间。笔者认为,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关键在于对刑事案件信息产生的全过程进行严格保密封存、防止不当扩散泄露。因此,建议分别设定保密、封存两项程序,更加规范地实施该项制度。首先,在犯罪记录生成之前,对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涉及未成年人信息的各类档案文件,应当严格保密。此时,办案信息尚未升格为犯罪记录,但因相关信息直接关涉未成年人,并影响到后续封存工作的实际效果,必须从源头防范犯罪信息扩散。其次,在犯罪记录生成后,应由该记录的生成机关制作《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送达涉罪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通知其他司法机关封存事宜,分工做好犯罪记录档案的建立、保管、保密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周昱)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78 - 8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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