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某诉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个:
第一,执行法院是否应当清查被执行人多年以来的财务变动状况及追加姜某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涉及人民法院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分配问题。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时,作为申请执行人,必然会想到追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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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法委赔字第17号决定书。
2.案由:错误执行赔偿。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芮某,男,住天津市宝坻区。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景山法院)。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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