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2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7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钟新亮 单位: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是正确的。
1.被告人吴某,乘人不备之机,将他人的摩托车推走后藏匿在果树林里。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盗窃罪。
2.在适用法律条款方面,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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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22号。
2.案由:吴某被控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天球。
被告人:吴某,男,32岁,彝族,初中毕业,农民,贵州省福泉县人,住广东省惠阳县。1991年5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映芳广东省惠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惠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福源;代理审判员:彭振东黄进才
6.审结时间:199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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