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韩某居间合同案 居间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庞辉 单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引出了关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对于居间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合同法》没有予以具体规定。是否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都可从事居间活动?应否对从事居间活动的主体进行必要的限制呢?
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把居间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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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07)滨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男,1979年9月6日生,住滨州市。
委托代理人:董清水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81年1月18日生,住滨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敏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青;审判员:李艳霞舒延国
6.审结时间:20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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