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请求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法官解说
1.罗某、范某申请国家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1月19日以被告人范某、罗某犯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2月28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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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法委赔字第2号。
2.案由:请求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范某,女,32岁,长沙大厦会计,住长沙市。
赔偿请求人:罗某,男,35岁,长沙市交警支队干警,住址同上。
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检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唐吉凯、徐正云、吴飞跃、邹剑钧、王均全。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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