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错判申请国家赔偿案 证据、国家赔偿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国家不予赔偿的免责条件是否存在。
被告人沈某曾在侦查阶段两次交待了自己参与盗窃,但随后又否认参与此案,并辩称,以前的盗窃事实是自己编造的。在开庭审理时,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称自己未参与盗窃支票一案,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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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1999)市法检赔字第02号。
2.案由:沈某错判申请国家赔偿案。
3.诉讼双方
申请赔偿方:沈某,男,193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系西宁市城中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干部。
被申请赔偿方: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4.办理机关和审判组织
办理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公室。
审判组织: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5.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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